黄建光、盛立华诉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黄建光,男,30岁。

  原告:盛立华,男,30岁。

被告:盛明,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光、盛立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1020.00元,由原告黄建光、盛立华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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