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黄建光,男,30岁。
原告:盛立华,男,30岁。
被告:盛明,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光、盛立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光、盛立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1020.00元,由原告黄建光、盛立华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