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诉庞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34号

原告:王洪亮,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蛟河市新农街道巴虎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农街道巴虎村本屯。

被告:庞红梅,女,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横道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与被告庞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亮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亮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王洪亮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