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潘井山,男,58岁
被告:刘国强,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淑梅,女,62岁
被告:潘岩,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井山诉被告刘国强、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井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井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刘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