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1号
原告:杨桂红,女,52岁
被告:孙庆良,男,44岁
被告:孙淑兰,女,49岁
被告:孙淑英,女,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红诉被告孙庆良、孙淑兰、孙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杨桂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