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3号
原告:姜连祥,男, 汉族,55岁。
被告: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本屯。
法定代表人曲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祥与被告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连祥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连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连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姜连祥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