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风杰诉吕会来、陈秀莲、李青龙、吕春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3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曹风杰,女,46岁。

被告:吕会来,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莲,女,37岁。

被告:李青龙,男,37岁。

被告:吕春明,男,37岁。   

院在审理原告曹风杰与被告吕会来、陈秀莲、李青龙、吕春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曹风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风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风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曹风杰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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