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庄一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5:3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5号

原告:李XX,女,35岁

被告:庄一X,男,36岁

原告李XX与被告庄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于2015年10月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一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诉称:李俊秀与庄一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长女庄二X(2003年2月5日出生),次女庄三X(2008年4月24日出生)。庄一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务正业、酗酒赌博,欠下大笔赌债后于2012年3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庄一X多年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XX与庄一X离婚,婚生女庄二X、庄三X由李俊秀抚育,由庄XX支付抚养费。

庄一X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李XX与庄一X于2002年1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长女庄二X(2003年2月5日出生),次女庄三X(2008年4月24日出生),现均与庄一X母亲一同生活,由李XX支付抚养费用。庄一X于2012年3月10日外出,下落不明。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民下落不明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庄一X、庄二X、庄三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院认为:李XX与庄一X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庄一X下落不明,长期不能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李XX与庄一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庭审中,李XX主张因庄一X下落不明,婚生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待庄一X出现后另行予以告诉,系李XX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庄一X离婚。

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40.00元,合计54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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