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88号
原告:吴秀桂,女,69岁。
被告:冷淑奎,女,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桂与被告冷淑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吴秀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50.00元,由吴秀桂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娇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88号
原告:吴秀桂,女,69岁。
被告:冷淑奎,女,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桂与被告冷淑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吴秀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50.00元,由吴秀桂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