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8号
原告:唐振春,男,38岁。
被告:盛明,男,45。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春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振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振春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95.00元,由唐振春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