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73号
原告:吴德堂,男,43岁。
被告:蛟河市老下盘煤矿,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前窑铁北。
负责人:吴美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堂与被告蛟河市老下盘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德堂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德堂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堂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吴德堂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