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诉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付强,男,汉族,41岁。

被告:张所成,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75.0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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