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刘××,男,33岁。
被告:侯××,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旸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刘××,男,33岁。
被告:侯××,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