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诉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刘××,男,33岁。

被告:侯××,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旸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