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杰诉邵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维杰,男,48岁。   

被告:邵立华,女,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杰与被告邵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维杰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维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维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张维杰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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