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维杰,男,48岁。
被告:邵立华,女,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杰与被告邵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维杰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维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维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张维杰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尧
(2015)蛟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维杰,男,48岁。
被告:邵立华,女,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杰与被告邵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维杰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维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维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张维杰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