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诉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

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永吉小区9号楼1号越层。

法定代表人:沈晓平,男。

原告: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皓鹏,男。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法律顾问。

被告:顾连印,男,汉族,54岁。

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男,汉族,35岁。

第三人: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顾连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与被告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审 判 员  赵宏国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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