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
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永吉小区9号楼1号越层。
法定代表人:沈晓平,男。
原告: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皓鹏,男。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法律顾问。
被告:顾连印,男,汉族,54岁。
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男,汉族,35岁。
第三人: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顾连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与被告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审 判 员 赵宏国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