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彭启友,男,41岁
被告:王丽国,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友与被告王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75元,由原告彭启友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尧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彭启友,男,41岁
被告:王丽国,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友与被告王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75元,由原告彭启友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