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1号
原告:常占文,男,38岁。
被告:甄秀山,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占文与被告甄秀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常占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占文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占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常占文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娇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1号
原告:常占文,男,38岁。
被告:甄秀山,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占文与被告甄秀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常占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占文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占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常占文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