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占文诉甄秀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1号

原告:常占文,男,38岁。

被告:甄秀山,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占文与被告甄秀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常占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占文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占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常占文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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