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诉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褚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宋学文,男,汉族,37岁。

原告:谢海双,男,满族,53岁。

原告:贾宝财,男,汉族,46岁。

原告:曲彬,男,汉族,47岁。

原告:曹文成,男,汉族,47岁。

原告:洪喜江,男,汉族,45岁。

原告:崔占河,男,汉族,48岁。

原告:曲昌福,男,汉族,51岁。

原告:邵臣,男,汉族,50岁。

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乌林乡乌林村大庙屯。

法定代表人赵守庆,男。

被告:褚爱民,男,汉族,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与被告蛟河市守庆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褚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宋学文、谢海双、贾宝财、曲彬、曹文成、洪喜江、崔占河、曲昌福、邵臣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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