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海诉庞年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83号

原告:刘银海,男,汉族,61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年江,男,汉族,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海与被告庞年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银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银海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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