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83号
原告:刘银海,男,汉族,61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年江,男,汉族,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海与被告庞年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银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银海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