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61号
原告:范亚杰,女,汉族,49岁。
被告:林淑萍,女,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杰与被告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杰于2015年8月31日以无法找到林淑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范亚杰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亚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旸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61号
原告:范亚杰,女,汉族,49岁。
被告:林淑萍,女,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杰与被告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杰于2015年8月31日以无法找到林淑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范亚杰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亚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