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芦凤,女,49岁。
被告:卢山,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凤与被告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娇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芦凤,女,49岁。
被告:卢山,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凤与被告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