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58号
原告徐德祥,男,39岁
被告张秀丹,女,45岁。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德祥诉被告张秀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离婚,当时双方婚生女徐宗辉(2001年6月6日出生)由被告张秀丹抚养。现原告起诉来院,以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徐宗辉,抚养费自理。审理中,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的婚生女徐宗辉由原告徐德祥抚育,抚育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 50.00元,由原告徐德祥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建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 一五年八月十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书 记 员 孙 倩 倩
(此件共2页,共印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