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原告与被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希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28号

原告丁庆伟,男,29岁。

原告郭和,男,37岁。

原告郭建忠,男,50岁。

原告郭绪,男,40岁。

原告贾北俊,男,42岁。

原告江成岩,男,54岁。

原告姜晶,女,40岁。

原告李文军,男,50岁。

原告刘光武,男,49岁。

原告刘文坚,男,59岁。

原告马静平,男,59岁。

原告孟庆福,男,58岁。

原告石磊,男,59岁。

原告王德志,男,57岁。

原告王克刚,男,59岁。

原告王兰夫,男,58岁。

原告王绪鹏,男,45岁。

原告王占忠,男,42岁。

原告吴猛,男,33岁。

原告邢凤刚,男,45岁。

原告杨义,男,45岁。

原告殷金柱,男,35岁。

原告于德贞,男,48岁。

原告于涛,男,58岁。

原告张成彪,男,48岁。

原告张根学,男,45岁。

原告张祥荣,男,45岁。

原告赵洪波,男,45岁。

原告郑伟,男,46岁。

原告夏元华,男,49岁。

原告关泽萍,女,48岁。

被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蛟河市长安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超,经理。

被告王希树,男,49岁。

本院在审理31名原告与被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希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31名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又没有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31名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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