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诉孙昭军、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吴志刚,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昭军,男,52岁。

被告: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住所吉林省蛟河市交通局楼下。

负责人:李国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与被告孙昭军、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志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志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原告吴志刚负担。

审判长  武光亮

审判员  赵宏国

审判员  张海军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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