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9号
原告:盛芝厚,男,63岁。
被告:于彦有,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芝厚与被告于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芝厚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芝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芝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盛芝厚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