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芝厚诉于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9号

原告:盛芝厚,男,63岁。

被告:于彦有,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芝厚与被告于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芝厚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芝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芝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盛芝厚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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