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诉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5: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

原告:吴××,女,30岁。

被告:张××,男,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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