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
原告:吴××,女,30岁。
被告:张××,男,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29号
原告:吴××,女,30岁。
被告:张××,男,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