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王宏伟。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王宏伟。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