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娟诉孙忠林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4:4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80号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丽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1998年12月10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长女孙某甲(1999年10月30日生)、次女孙某乙(2008年8月11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某对原告陈述的双方于199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及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长女孙某甲(1999年10月30日生)、次女孙某乙(2008年8月11日生)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陈述的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事实有异议,主张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本院查明,虽原告诉讼主张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予以否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无法确认。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长女孙某甲(1999年10月30日生)、次女孙某乙(2008年8月11日生)。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丽秋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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