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46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362号

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9222元,减半收取9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11元,由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吕瑛伟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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