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永哲,男,朝鲜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吉喜,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红旗街道。
被告:赵艳华,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李永哲与被告张吉喜、赵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哲撤回对被告张吉喜、赵艳华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哲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吕瑛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