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74号
原告:王建国
被告:艾东
被告:磐石市博仁医院,住所地:磐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立田,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艾东、磐石市博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承担1450.00元,退回原告14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