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与艾东、磐石市博仁医院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3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74号

原告:王建国

被告:艾东

被告:磐石市博仁医院,住所地:磐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立田,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艾东、磐石市博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承担1450.00元,退回原告14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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