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3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德强,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秦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花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城开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松花湖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城开公司以双方已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该项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松花湖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0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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