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20号
原告:邢春生,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牛心镇树庆村喇嘛岗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03305237
被告:陈玉国,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牛心镇虎龙村陈家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6608155216
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邢春生诉被告陈玉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春生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