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405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张默楠,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职员。
被告:夏夏,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夏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夏的告诉。
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夏夏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夏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