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高XX,女,39岁。
被告:杨XX,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孙宏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