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聂某某
被告: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聂某某
被告: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