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海马地毯经销部。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赵贤记,该经销部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该公司董事长。
吉林市丰满区海马地毯经销部(以下简称海马地毯经销部)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海马地毯经销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铁建工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海马地毯经销部以起诉时管辖法院确定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铁建工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海马地毯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孙 冰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