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田某,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