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李永国
被告:梁风
委托代理人:梁宏
被告:姜盼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梁风、姜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姜盼盼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国撤回对姜盼盼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李永国
被告:梁风
委托代理人:梁宏
被告:姜盼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梁风、姜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姜盼盼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国撤回对姜盼盼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