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李X,女,23岁。
被告:李X,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2015)蛟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李X,女,23岁。
被告:李X,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