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诉李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李X,女,23岁。

被告:李X,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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