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姜亚东,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帅,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姜亚东与刘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姜亚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帅的告诉。
本院认为,姜亚东自愿申请撤回对刘帅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亚东撤回对刘帅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6 155元,减半收取3 077.5元、财产保全费 4 755元,共计7 832.5元,由姜亚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 冰
代理审判员 李 想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