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尹太福,男,1949年2月28日生,朝鲜族,
被告:文丽顺,女,朝鲜族,1957年6月27日生,无职业,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太福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太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太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尹太福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