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住磐石市教育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孟繁艳,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磐石市河南街工农委四组,身份证号码:220223196906010082
被告:王志强,男,自然情况不详,汉族,住磐石市教育局综合楼1-201室
被告:谢大民,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教育局综合楼1-201室
被告:关志杰,女,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教育局综合楼1-201室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诉被告王志强、谢大民、关志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215.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