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4:1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530号

原告:孟某某,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磐石市福安街佟家村东兴利屯,身份证号码:372430195406034218

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福安街佟家村东兴利屯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0元,退回原告40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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