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1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723号

原告丛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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