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94号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对原告卢明才诉被告张洪光、辽宁省营口市营口东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正文第3页中正数第十二行的 “辅助器具费18,000元”应改为“1,800.00元”、第十三行的“140,423.18”应改为“124,223.18元”、第三十 “18,000”改为“1,800.00”、第三十一行“共计60,877.52元”应改为“共计44,677.52元 ”
审 判 长 王丽力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