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利等与周广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1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202-1号

原告:朱景利,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原告:丁淑元,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被告:周广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崔志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于2015年 5月20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202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崔志刚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广志驾驶的吉J16868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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