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与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4:1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6号

申请人:张斌,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吕艳霞,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农安县。

申请人张斌因与被申请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6A969号中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6A969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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