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37号
原告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昌盛街。
法定代表人:张晶华。
被告郭成,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郭成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郭成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原告申请缓交,故本院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