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与孟繁胜、中国联通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967号

原告李旺,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孟繁胜,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

原告李旺与被告孟繁胜、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孟繁胜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孟繁胜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旺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08元,由原告负担72元,剩余36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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