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景春与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3:5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726号

原告:潘景春,男,194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东宁街东纸房村东纸房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4809123932。

委托代理人:姜华,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东宁街东纸房村。

法定代表人:孙艳华,主任。

被告: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辉东,书记。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潘景春诉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潘景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景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景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全额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书 记 员  房 颖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